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x万元,原告便将自身携带的信用卡交于被告,让被告直接刷取原告x万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千元,原告便直接将现金交付于被告,后被告拒不归还。
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妻子也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后两被告基于法院的权威,在开庭前便予以归还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