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位于某号,租赁面积为150平方米门面转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某装饰、改装,租赁期限为伍年。租金单价为x元/月/平方米,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x元。原告签订本合同时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x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保证金、租金、门面底板制作费、物业管理费等,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门面,尔后,原告将门面转修并投入使用。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二诉被告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以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22日解除。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二致函包括原告在内的麓谷汽配城全体商户,告知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被告一长期拖欠租金已解除,现要求各位商户返还房屋,否则将采取措施,依法追究商户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拒绝腾出涉案房屋,被告二便采取强行锁闭正在经营中的门店等方法,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后经过法院庭审,双方质证,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相关责任,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