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蜜蜜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甘蜜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336

湖南某报社与范某因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现起诉理由如下:


一、某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决错误。

某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约定适用期,作为原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理由之一,是完全错误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约定试用期,是被告为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也证明被告公司用人制度不健全,被告公司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某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与被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理由。原告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被告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被告所有,且被告每日都要对原告进行考勤,接受被告的管理以及不定时的例会制度,已与被告形成从属关系,因此,原被告的行为,已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据原被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而是径行认定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与原告实行的是一月发两次工资,完全罔顾事实。在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确表明:2011-8-19至2011-9-21至2011-10-25,2011-11-15至2011-12-19至2012-01-13,其中2012年1月19日为被告为原告发放的年终奖,现工资发放间隔时间不一一列举,但被告发放工资的时间均已超过一个月,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5天的规定,因此某仲裁委员会以原被告发放工资为一月发放两次,作为原被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裁决是完全错误的,从工资发放的时间来看,原被告已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某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迳行认定原告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以此认定原被告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完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报纸,管理刊物、报架、都市报募捐箱、收募捐款、参加例会工作,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只要工作需要,原告一直要处于工作岗位的状态,其工作时间已远超4个小时,而仲裁委仅仅以发报纸不超过四个小时,认定原被告为非全日制用工,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因此,原告的工作时间、区域、内容恰恰能说明,原被告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存在程序违法。

被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不断的提交证据;仲裁委也利用职权调查取得一些证据按照《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仲裁委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仲裁委在未重新开庭,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后来提交、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形下将其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三、某仲裁委员会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实体裁决错误。

原被告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而仲裁委以非全日用工的法律规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的裁决错误,应予以纠正。

后双方和解撤诉。


以上内容由甘蜜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甘蜜蜜律师咨询。
甘蜜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3好评数7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甘蜜蜜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9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