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某月某日签订内墙内保温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进场日期为2013年某月某日,且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万x万元,并约定如原告未按照协议时间进场,被告按自每月百分之一赔偿原告。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开工,超过两个月时间,被告将按银行三倍利率作为赔偿。
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安排原告进场,属于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返还保证金x万元,违约金x元,履约赔偿金x元。
后双方调解结案。